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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哈爾濱仁和會計培訓 編輯:佚名
消費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一、消費稅的定義
消費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了《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從2009年1月1日實施。
二、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我國境內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金銀首飾、鉑金飾品、鉆石飾品除外)的單位和個人。其中,金銀首飾、鉑金飾品、鉆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鉑金飾品、鉆石飾品商業(yè)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加工(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鉑金飾品、鉆石飾品的,委托方也是納稅人。
三、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1)起到調節(jié)分配作用的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妝品、貴重首飾、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
(2)起到促進環(huán)境保護作用的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汽車、摩托車和成品油。
(3)引導人們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
(4)一方面可以籌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又對這類產(chǎn)品的消費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目的是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如煙和酒。
(5)金銀首飾(含鑲嵌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從2009年1月1日起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