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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哈爾濱仁和會計培訓 編輯:佚名
企業(yè)購進貨物時,由于一些不確定因素導致的非正常損失,應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等科目進行核算。具體分錄為:借:原材料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一、非正常損失的會計分錄
1、購進貨物時
借:原材料等(實際入庫材料的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入庫材料負擔的增值稅)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損失貨物的價稅合計金額)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全部應付或實付價款)
2、企業(yè)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原材料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自然災害原因除外)
3、由保險公司或者對應相關負責人承擔損失時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責任人賠償)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4、對于剩余的損失計入管理費用以及營業(yè)外支出
借:管理費用(扣除應由他人承擔的賠款后的一般經營損失或管理不善)
營業(yè)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非正常損失是指哪些情形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 其它非正常損失。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通過新舊細則對照,可以得知“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非正常損失”,應在正常損失范圍內。
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財稅[2013]37號文)
非正常損失的解釋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三、非正常損失和非常損失的區(qū)別
在會計上,“非正常損失”與“非常損失”沒有嚴格的區(qū)分,在2010年版準則講解中指出:固定資產、生物資產,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由于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記“營業(yè)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會計上的非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是一個意思。
而稅法上使用“非正常損失”的提法。
在增值稅方面,非正常損失是指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其他情況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范圍。
在所得稅方面,損失原因被分為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政策因素造成損失等)、發(fā)生改組等評估損失和永久實質性損害。(《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三條)
四、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實施辦法規(guī)定了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包括:
(一)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其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